胶粘剂职业危害与预防
胶粘剂是指按照规定程序,把纸、布、皮革、木、金属、玻璃、橡皮或塑料之类的材料粘合在一起的物质。由于胶粘剂具有应用广,使用简便,经济效益高等许多特点,已经从木材加工,建筑和包装等行业扩展到了服装、轻工、机械制造、航天航空、电子电器、广告宣传、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邮电、仓库等领域,成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化工产品。
胶粘剂的种类很多,按化学组成和性能分为高分子类、纤维素类和蛋白质类(天然类)。高分子类可分为热固性粘合剂、热塑性粘合剂、橡胶类粘合剂。热固性粘合剂包括环氧粘合剂、酚醛粘合剂、脲醛粘合剂、三聚氰胺甲醛粘合剂。热塑性粘合剂包括聚醋酸乙烯乳液、其他树脂粘合剂。纤维素类可分为硝酸纤维素、醋酸纤维素。蛋白质类(天然类)可分为动物胶、酪素胶、血胶、植物蛋白胶。
1胶粘剂的职业危害由于胶粘剂的成分或者溶剂的化学品多是有机化学物,对环境和劳动者的健康危害十分严重。据2002年全国职业卫生情况的通报调查,全国共有制鞋、箱包加工等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67061家,其中,制鞋企业占25.7%、家具制造企业占14.3%、装饰材料加工企业占9.5%;按企业性质划分,私营企业占42.3%、股份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占20.9%。涉及从业人员共972万余人,其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249万余人。组织对124余万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人39833人,疑似职业病人1959人。慢性苯中毒、正己烷中毒病例增加,其中正己烷中毒例数是2001年的3.7倍,且集中发生于沿海的福建(64例)和广东(41例),共占正己烷中毒例数的94.6%。报告发生于外资企业的慢性中毒例数是2001年的3.1倍。胶粘剂的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有:
1.1皮肤损害:接触环氧树脂、正己烷、甲苯、氯乙烯引起皮肤过敏,接触性皮炎;接触氯丁胶的工人发生接触性皮肤色素消失;接触含有表氯醇的胶(如环氧胶)引起皮肤起水疱。
1.2刺激作用:含有表氯醇、氯化溶剂、甲苯或二甲苯的胶或者蒸气刺激眼睛;甲苯、三氯乙烯或二甲苯刺激口、喉和鼻腔;正己烷的蒸气刺激呼吸道。
1.3窒息:接触高浓度正己烷的工作场所,有发生窒息的可能性;过热的热熔粘结剂会引起一氧化碳中毒。
1.4肺部疾患:接触正在粘结的某些无机绝缘材料的细尘或纤维有可能引起肺尘埃沉着病;长时间或吸入高浓度的混合的芳香族溶剂和汽油蒸气,有可能发生肺水肿;吸入液态苯或者二甲苯,发生肺水肿、化学局部急性肺炎和出血的机会增加。
1.5胃肠功能失调:在刷胶过程中,摄入小量各种胶可引起胃肠功能失调。
1.6神经系统影响:吸入丙烯腈、环己烷、甲苯、二甲苯、1,1,1-三氯乙烷和三氯乙烯,会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可能发生头痛、眩晕、动作失调、麻木和昏迷;正己烷能引起多神经病变。
1.7生殖毒性:接触有机卤溶剂的孕妇,可能发生自然流产或胎儿损害。
1.8肝脏损害:二甲基甲酰胺、四氢呋喃、氯乙烯可引起肝损害。
1.9心血管损害:二甲基甲酰胺能引起血压升高。
1.10造血系统损害:苯引起白细胞减少,再生障碍性贫血,甚至白血病。1.11致癌性:已经证实苯致白血病;丙烯腈和丙烯酸乙酯为可疑的人致癌物;丙烯酰胺、氯仿、二硝基甲苯、表氯醇、六氯乙烷、二氯甲烷、2-硝基丙烷为动物致癌物。
2胶粘剂的危害预防胶粘剂的使用过程中可产生多种职业危害,除了损害劳动者健康、使劳动者过早丧失劳动能力外,而且诊治、康复的费用相当昂贵,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并且威胁我国劳动力资源可持续发展,从而制约经济发展。那么如何预防胶粘剂的危害呢?
2.1明确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的因果关系: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病因和临床表现均有特异性:职业因素的数量,决定了职业病的有无、轻重、缓急,即有剂量—反应的关系:有特定的发病范围,同样工作的其他人,按照上述规律而发生不同的反应:控制病因和发病条件,即去除职业因素,可有效地降低其发病率,甚至使其绝迹或明显的改变职业危害因素的作用特征。如能早期发现,及时合理处理,预后较好,康复也容易;治疗方法,大多是对症治疗,目前较少有特效方法,治疗个体,无助于控制人群中发病。少数毒物(如铅、汞、镉、苯、二硫化碳等)可对中毒者的子代发生不良影响。因此,职业病是一类人为的疾病,其发生和发展规律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及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好坏直接有关。
2.2全面执行三级预防
2.2.1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5月1日颁布实施,中国的职业卫生开始迈向一个崭新的时代。《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和职权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这种监督管理既是法定职权,也是法定义务。如果由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重大、特大职业病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监管能力的提升,从客观上必然提高我国职业卫生的防治水平。
2.2.2用人单位的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当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同时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2.2.3劳动者的自我防范: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其教育。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