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重点行业VOCs消减,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6-07-21

 (一)优化空间布局
 
1.优化产业布局。进一步深化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调整VOCs排放产业布局。在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生态敏感区和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在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区和海岸生态防护带等生态功能区实施限制开发。积极推动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严格各类产业园区的设立和布局。各类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应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要求开展规划环评,通过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确保区域、行业发展整体规模、布局等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2.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原则上各地城市中心区核心区域内不再新建和扩建VOCs排放量大的化工、涂装、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清理和整治,严格限制危害生态环境功能的VOCs排放重点产业发展。对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重污染企业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实施搬迁改造,督促高污染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或淘汰高污染工序,明确时间表限期迁建入园发展。鼓励企业间(尤其是表面涂装等通用性行业)的同类整合、兼并重组,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工艺及环保型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和区域环境特点合理控制产能规模,在“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 “扶优汰劣”,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产业升级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严格执行我省六大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整治要求,坚决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坚决关闭能耗超标、污染物排放超标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逐年淘汰一批污染物排放强度大、产品附加值低、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淘汰200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淘汰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 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300 吨/年以下的传统油墨生产装置,取缔含苯类溶剂型油墨生产,淘汰所有无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回收/净化设施的涂料、胶黏剂和油墨等生产装置。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削减和控制无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2.全面清理违规建设项目。结合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整治提升,对无环评批文、未经“三同时”验收等存在严重环保违法行为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治,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到期无法取得相关批复的依法予以关停。布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的污染企业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整治、限期搬迁或关闭。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进一步健全VOCs排放重点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加快制定实施涂装、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行业的环保准入标准,并对已经出台的化学原料药、农药、染料、印染等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进行修编。新建、迁建VOCs排放量大的企业应入工业园区并符合规划要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应安装废气收集、回收或净化装置,原则上总净化效率不得低于90%。按照《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探索建立VOCs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湾地区(除**)及**、**、**和**新建项目的VOCs排放量与现役源VOCs排放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 2,这些地区的改、扩建项目以及**和**的新建项目的VOCs替代比不低于1: 1.5。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报批环评文件时应附VOCs现役源减排替代量的来源说明。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提升工艺装备
 
大力推进清洁生产,鼓励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工业园,强化对重点行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炼化、化工及含VOCs产品制造企业和印刷、制鞋、家具制造、汽车制造、纺织印染等行业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实施浙江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全面推行VOCs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督促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重点推进水性涂料的生产和使用,对实施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企业予以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VOCs排放企业削减VOCs排放量。根据印刷、人造板及其制品、水性涂料和防水涂料、合成革和胶粘剂等行业《环境保护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严格执行产品VOCs含量限值控制制度;大力倡导重点行业环境标志产品生产及使用,制鞋行业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胶粘剂》的要求,从源头上控制VOCs排放,从而达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增加效益的目的。
 
(四)强化污染治理
 
1.制定实施当地整治方案。各设区市要根据实际,制定实施当地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确定企业VOCs排放总量及当地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各类整治任务,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的原则对企业进行梳理分类,明确重点整治内容。部署落实“第一批”VOCs治理项目,并进一步排查扩充。各设区市的VOCs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9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
 
2.制定完善重点行业整治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体系,2015年前完成制定生物医药、化学原料药、定型机废气、废旧有机玻璃再生利用行业废气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地方标准和监控规范,引导重点行业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的技术水平。**、**、**、**、嘉兴、**、**、**等重点地市要开展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等13个行业的整治示范,总结评估这些行业的VOCs污染防治经验,形成最佳可行技术(BAT)指南。积极开展VOCs排放重点地区(尤其是重点工业园区)的整治试点示范,总结形成最佳环境实践(BEP),各重点地区负责牵头制定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和验收规范(具体分工详见下表)。炼化、化工、涂装、合成革行业的验收规范要于2013年年底前上报省环保厅审查。企业VOCs整治验收由当地环保部门自行负责,省环保厅在年度VOCs整治督查和VOCs减排核查中对企业整治工程实施抽查与整治质量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