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剑衡: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南方橡胶(集团)公司诉你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岑剑衡立即搬离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五桂南22号203房(房地产权证为:粤房地证字第C5005545号),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19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