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偶然获悉,普利司通在一起官司中诉求保护的轮胎外观专利,实际上已经被宣告无效。
据了解,株式会社普利司通在这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号为ZL200730320066.X。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审查认定,该涉案专利与多项已经公开使用过的外观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审查发现,该涉案专利,是在多个已经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特征及组合基础上的模仿。
201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宣告普利司通此专利为全部无效。
有关人士介绍说,依照国家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01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驳回普利司通的起诉。
后者上诉后,2014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普利司通的诉讼请求。
急着了解到,普利司通进入中国后,曾多次起诉中国轮胎企业侵犯其产品外观设计。
在这些中外知识产权纠纷中,该公司虽有部分诉求获得支持,但在这起案件中却打输了官司,还失去了一个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