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4-28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4民初10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347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本金313479.2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二、被告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花都海恒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6元,由被告广州中傲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静、唐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