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5月8日下午2: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7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7年4月15日、2017年5月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198,588,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09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名,代表股份197,24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3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345,4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735%。
8、公司6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各项提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97,24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6%;反对110,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4%;弃权1,235,1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1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1%;反对110,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14%;弃权1,235,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426%。
表决结果:通过。
2、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7,24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6%;反对191,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1,153,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1%;反对191,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弃权1,153,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98%。
表决结果:通过。
3、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97,24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6%;反对191,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弃权1,153,7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1%;反对191,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1%;弃权1,153,7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98%。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24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6%;反对221,4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弃权1,123,7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8%。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1%;反对221,4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77%;弃权1,123,7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63%。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243,6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26%;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弃权1,267,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4%。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061%;反对77,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89%;弃权1,267,8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05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