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股每股现金红利0.3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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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12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90,7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210,000元,转增36,28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26,980,000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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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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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限售股股东:叶继跃、张桂玉。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数。 自然人股东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证券投资基金,其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等规定执行。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 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为人民币0.3元。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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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6,98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6年度每股收益为0.623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浙江三维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