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橡胶: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0-06-18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
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3 

- 

2020/6/24 

2020/6/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8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279,427,797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0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977,997.29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6/23 

- 

2020/6/24 

2020/6/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现金股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0.0035
元人民币(含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于次月5个工作日划
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际税负为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31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规定可自行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0.00315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按照每股0.0035元人民币(含税)实际发放现
金红利。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98-31669317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