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一份行政判决书。
原告为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被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据了解,此前,原告递交了第40558606号“R-STONE”商标的注册申请。
2020年7月2日,被告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将原告的申请驳回复审。
为此,建新橡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
原告称,诉争商标是他们独创,与引证商标“RSONE”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
同时,诉争商标是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路士通 R-STONE”主商标的延续。
原告认为,他们的商标在先有的情况下,引证商标可以注册,诉争商标也可以注册。
建新橡胶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
法院认为,该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一字母只差,整体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
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从而可以延及诉争商标。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建新橡胶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