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欧盟反倾销中国轮胎行业怎么做?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8-23

   8月14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在北京共同组织召开了“欧盟对华卡客车轮胎反倾销案案情通报”会议。会议重点向涉案轮胎企业通报了案件的具体情况,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案的特点,部署了下一阶段我国轮胎行业和企业需要重点开展的工作。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副局长刘丹阳、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长于毅出席了会议。会议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徐文英主持。
 
  《中国橡胶》记者在会上了解到,欧盟反倾销调查程序与美国有所不同,具体有4个特点:一是低税率原则,即欧盟以倾销幅度和损害幅度中较低者为准征收反倾销税。这对中国应诉企业比较有利,同时也凸显由商协会组织行业进行损害抗辩尤为重要,在近几年欧盟反倾销案中很多案件最终裁定依据均为损害幅度。二是公共利益原则。欧盟在最终决定是否要采取措施时,要考虑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涉及进口商、下游用户以及各个成员国的利益。三是决策机制。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是由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决,而欧盟反倾销案裁决发布前,由各成员国投票决定,由于其28个成员国情况不同,如有的国家根本不生产卡客车轮胎,为此各国的立场也会有所不同。四是单独税率原则。与美国对我国国有企业采取歧视政策不同,欧盟案件中涉案企业可以申请单独税率。
 
  欧盟与美国最大的不同是在复审方面,美国每年都对案件进行复审,而欧盟一旦裁定反倾销税率则是5年不变,因此企业要特别重视应对欧盟的原始调查,要认真填写问卷,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后续工作上。此外,美国一般选取2家强制应诉企业,但欧盟则选取4家强制应诉企业。
 
  本案中欧盟仍未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目前选取了美国为替代国,另外将土耳其、日本和韩国也作为替代国的备选国家。由于替代国的选择关系到中国轮胎企业倾销和损害幅度的高低,因此中国轮胎行业和企业必须在欧盟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就替代国的选取提出意见。
 
  据了解,《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表明,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其他WTO成员在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调查时,如果中国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处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反倾销当局可以采用替代国价格进行倾销的认定和计算)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15年失效,即在2016年12月11日失效。但是目前美国和欧盟仍未放弃对我国采用替代国的做法,因此中国政府已在世界贸易组织起诉美国和欧盟,希望通过世贸组织争端来裁决美欧违反世贸组织规则。而欧盟对我卡客车轮胎反倾销案成为(《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到期后,中国与欧盟之间实质上进行的第一个反倾销案件,因此此案件受到高度重视。
 
  徐文英介绍,目前中国轮胎行业面临较大压力。据中橡协上半年统计,轮胎会员企业实现利润大幅下降68.26%;销售收入利润率仅为1.17%,下降3.02个百分点;产成品库存上升24.67%。原材料价格在前期下降后,近期已经开始上涨,预测下半年还将大涨。
 
  为此,徐文英要求轮胎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此案件,要团结一致打好这一仗。她表示,商协会一定会组织行业打无损害抗辩,争取将行业损害幅度降下来。同时,要求轮胎企业一定要选择好的律所,按照调查程序的时间节点按时提交答卷。另外,她特别强调,企业一定要自律,不能突击出口,以免欧盟采取追溯措施,给行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据悉,近期调查程序重要时间节点:公告后10天内提交关于替代国评论的意见,公告后15天内提交抽样答卷,公告后21天内提交关于抽样的相关信息,抽样结果公布后21天内提交市场经济答卷,抽样结果公布后37天内提交答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调查应当在立案公告发布9个月内完成初裁,15个月内完成终裁。
 
  另据8月19日最新消息,行业协会已聘请律师就关于替代国评论意见提交时间向欧委会提出延期请求,欧委会已经批准将提交替代国评论意见延期到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