炭黑产品印度特保案回顾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4-12-23

 

 

 

  日前,我省龙星化工和江西黑猫股份向印度出口炭黑产品,被印度实施特保调查,这是印度2008年底开始对进口炭黑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后,对炭黑产品实施贸易保护的再次升级。

  □本报记者 镡立勇


  龙星化工遭印度特保调查

  1月1日,是龙星化工和江西黑猫炭黑股份公司向印度保障措施局提交问卷和评价意见的最后期限,如果不进行应诉,印度将直接对其出口印度的炭黑产品征收为期四年的特保税。而如果应诉,业内人士分析,前景并不乐观。

  本次对我国橡胶用炭黑发起特保调查,系印度炭黑生产商协会代表其两名会员提起申请。这两家企业申请人提供了2008年4月至2011年10月国内产业损害数据,声称在损害调查期内,中国炭黑进口量增长了429%,印度国内产业产量、产能利用率、市场份额、利润显著下降,国内产业的库存数量显著上升。

  据了解,我国涉案企业主要是两家,我省的龙星化工位列其中。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11月30日,龙星化工年度累计出口印度轮胎企业橡胶用炭黑均为低价值品种,总计8375.2吨、占总销售量3.13%,总金额5883.64万元、占比2.95%。

  涉案的另一家企业,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11月累计销售炭黑51.17万吨,其中出口销售炭黑14.26万吨,出口印度地区炭黑3.18万吨;印度市场出口量占公司炭黑出口总量的的22.30%,占公司炭黑销售总量的6.21%。

  据介绍,印度是近年来向我国发起贸易保护措施最多的国家。在12月2日印度保障措施局对产于我国的橡胶用炭黑启动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后,龙星化工和江西黑猫公司分别发布公告,表示“将积极配合商务部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进行本次特保案有关事项的调查和准备工作,并参加本次特保调查及应诉。”

  不过,有业内人士分析表示,龙星化工和江西黑猫公司应诉前景并不乐观。据了解,由于中国是印度主要的进口来源国,印度国内企业经常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由,要求向中国企业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印度商业和工业部向印度议会提交的数据显示,其下属反倾销和联合税收总局累计已向我国发起149个反倾销调查,占印度反倾销案件总数的近55%。目前正在处理的反倾销案件中,有77个涉及我国。

  与轮胎生产有关产品是“重灾区”

  橡胶用炭黑,是生产和加工橡胶(包括轮胎)时作为补强剂使用的一种无机化学产品。资料显示,在近年来印度发起的贸易保护措施当中,与轮胎生产有关的产品堪称是“重灾区”,仅去年下半年以来,就有多起。

  我国输印橡胶助剂产品自从2004年就被印度商工部发起反倾销原审调查,后被征收反倾销税,按照规定,去年本来应该结束反倾销措施,但是在去年7月25日,印度商工部却发布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继续对我国输印橡胶助剂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0.23美元/吨。随后,印度商工部发布对华斜纹轮胎反倾销期中复审终裁,建议延长中国企业反倾销征税期,由于没有中国企业应诉,反倾销局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应诉企业倾销幅度为116.67%,中国出口产品最低限价修改为1.64美元/吨。

  关于炭黑产品,其实已经是印度第二次发起贸易保护措施,早在2008年底,印度就针对中国、澳大利亚、伊朗、马里西亚、俄罗斯和泰国的产品发起了反倾销调查,并于2009年底发布调查终裁,对相关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在那次裁决中,我国5家应诉企业反倾销税率为0.089-0.168美元/公斤,其他企业税率为0.423美元/公斤。

  是否“造成市场扰乱” 是应诉核心

  “近年来,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出现了这样一种趋势,即当找不到合适的理由实施技术贸易壁垒和反倾销措施时,就会转求助于特保条款。”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韩君杰律师介绍。

  本次印度对炭黑产品发起的特保调查,显然也具有这种特征。在反倾销终裁刚刚两年后,印度就再次针对我国炭黑产品实施特保调查,显然是由于印度相关企业认为反倾销措施确定的税率过低,未能阻止我国企业产品的出口。

  特保措施,缘于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其中规定,WTO成员经事先确定的法律程序认定原产于中国的某项产品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则该成员可以对自中国进口的此类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既可以征收特保税,也可以实施配额管理。如果一个WTO成员对某种中国进口产品采取了特保措施,并造成或威胁造成进入其市场的重大的贸易转移,该成员方可以针对该种中国进口产品采取特保措施。

  相对于其它措施来说,特保措施更简单,更容易实施,只要确定“进口激增”和“造成市场扰乱”就够了,而且特保措施对于出口国来说,危害更大,因为只要一个国家决定实施,那么其它国家将都可以根据“贸易转移”原则也进行实施。

  对于如何应诉,韩君杰提出, 特保案应诉的核心,一是证明未造成“市场扰乱”,二是证明“进口激增”与“市场扰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具体就本次炭黑的特保案来说,目前,印度方提供了我国进口激增的数据,但是,同时也披露两家印度企业市场份额仍然占到了80%,所以,应诉重点应该是我国企业并未对印度市场造成“市场扰乱”,未来也不会“威胁造成市场扰乱”。

  另外,韩君杰特别提醒,对于国内企业来说,不能光估计产品出口,还要估计他国的市场承受能力,如果一味地向某个市场大量出口,那么,当地的市场和社会肯定要受到很大的影响,人家肯定会给政府施加压力,抵御我们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