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法院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团队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谢某与唐某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3月27日凌晨2时许,二人手持自制的T型锥,将祝舜路与农干院路道路两侧未停入其承包车位的17辆私家车的27条轮胎扎破。原来,被告人谢某与唐某共同承包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祝甸社区居委会管辖范围内道路两侧的部分停车位。因周围居民未将私家车辆停放在二被告人承包的停车位上,二人遂产生了“你不往我承包的车位上停放,就破坏你车辆”的想法。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坏轮胎价值共计5955元。
法院审理认为,祝甸社区居委会为解决道路拥堵,改善周边环境,治理车辆乱停乱放现象,采取了将车位承包,由专人进行管理的方法。被告人谢某、唐某本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正常的途径,引导周边居民将车辆停放在其承包的车位上,取得道路通畅和自己经营的双赢。而两人以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达到自己的目的,且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考虑到二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所有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谢某和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