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无锡一橡胶企业露天混放危险废物,被处罚19.9万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7-21

2021年4月,无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惠山区某橡胶生产企业进行双随机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废油、废包装袋、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并有废包装袋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贮存。


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危险废物,随意露天堆放贮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措施,且有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普通非危险废物贮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无锡市生态环境局最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9.9万元。

法律界相关人士点评说,案涉企业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在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也有规定,但未有对应罚则或者处罚幅度不高。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明确设定了罚则,并对以上违法行为设定了十万至一百万元的罚款幅度,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本案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自觉学习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区分危险废物与一般固体废物,依法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否则,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法律制裁,将是违法者不可承受之重。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