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4民初184号
广州新里好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粤011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新里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1356.8元给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并提取所订货物24480盒;二、驳回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6元,由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75元,由被告广州新里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8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