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再加码 海关失信企业将面临33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3-30

   由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这是海关在进出口领域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迈出的重要步伐,也是海关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

 
  李国说,企业如存在走私行为或有走私罪、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利益虚假信息注册登记等8大类行为,就将被列为失信企业并提交到联合惩戒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惩戒。此外,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也将受到联合惩戒,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据介绍,此次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监管或经营范围涵盖了失信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李国表示,在具体惩戒措施上,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从市场准入、执法管理、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了工商、税务、金融、环保等多个重点领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本身,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联合惩戒既是结果,也是手段。为了给失信企业一次改正机会,在制度安排方面,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备忘录中所列举的一些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与一般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李国说,但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对此将予以重点关注和管控。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海关监管体系,真正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海关还通过打造“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升级版,为高信用企业境内外通关建立绿色通道。
 
  “AEO认证已成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通行证。”海关总署监管司司长孟杨表示,中国海关已与新加坡、欧盟、瑞士等3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互认后,中国AEO企业境外查验率平均降低了50%,通关时间缩短了30%,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通关成本,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与上述33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值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40%以上。到2020年,这一比重将力争达到80%。下一步,中国海关将继续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合作工作,让AEO企业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负责人罗艳君表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