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省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案,万宁籍男子符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橡胶树69株,犯滥伐林木罪,被单处罚金3000元。
据了解,2014年11月24日,李某(已判刑)找到符某商议,共同出资4000元购买李某高家69株橡胶树。同年12月16日,符某及李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砍伐购买的69株橡胶树,破坏的橡胶林木蓄积量为19.9637m3,出材量13.9746m3。运输木材的车辆经过万宁市长丰镇黄山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据符某供述,他不知道砍伐林木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故没有办证就雇佣他人砍伐。
省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符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符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省一中院根据符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符某当庭表示认罪服罚、不上诉,并缴纳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