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一橡胶加工厂被判赔97万元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1-29

  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诉讼的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近日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给付环境侵权各项赔款976215.15元。据悉,该案也是全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

  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橡胶标胶、乳胶、胶片杂胶收购加工、销售等。自2005年起,该公司在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即开展橡胶加工和销售业务,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厂房附近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对周围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2016年8月17日,该公司因违反“三同时”,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14日,针对该公司在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便恢复生产,废水直排到厂区围墙外8个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内等违法行为,澄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澄迈县公安局依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兰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省检一分院以该公司违法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严重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海口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因违法排放污水支出的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和专家意见咨询费。

  考虑到该案是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海口中院对该案实行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大合议庭进行审理,这也是海口中院首次采用7人大合议庭审理案件。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澄迈中兴橡胶加工厂赔偿应急处置费用363395元、生态环境损害费用337316元、鉴定费268000元、专家咨询费7504.15元,合计976215.15元。(孙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