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予以发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2014年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促进西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制定了2020年本目录。
修订的目录保持了原有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还是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是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第二部分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西部地区12省(区、市)分别进行了条目内容的适当增加和修改,仅在相应省份适用。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修订目录是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本依据。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优惠政策已经明确延长至2030年12月31日。同时,将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认定标准由70%放宽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
部分省(区、市)适当增加的条目(与橡胶行业有关内容)
四川省
4万吨/年及以上炭黑新工艺开发及应用
云南省
生产天然橡胶深加工产品,如浅色标准胶、子午线轮胎专用胶、恒粘胶、高等级轮胎专用胶、脱蛋白橡胶系列产品,大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特种专用天然橡胶或胶乳产品的研制与开发
陕西省
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的制造及深加工
胎温胎压监测系统(TPMS)等汽车电子产品制造
特种橡胶材料等新材料研制生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纺织服装产业,可带动群众就业的制鞋等产品的设计与生产
广西壮族自治区
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高性能子午线轮胎及智能制造技术与装备、节能、环保型橡胶机械成套设备制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