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也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3月29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3月29日。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3月28日下午3:00至2017年3月29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地点:贵州省贵阳市百花大道41号公司本部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世春先生
6、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3月25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199,100,3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6750%。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名,代表股份197,270,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439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829,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359%。
8、公司6名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关于签订《房屋整体搬迁货币补偿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97,271,2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13%;反对1,829,11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5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80%;反对1,829,11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1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包洪臣、周廷伟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及所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贵州智衡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日THE_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