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6-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扣税前的每股现金红利0.45元
 
  扣税后的每股现金红利如下:
 
  其中流通股如下:
 
  (1)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2)持有公司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
 
  (3)持有公司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其中非流通股如下:
 
  (1)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
 
  (2)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7年5月3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7年5月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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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配方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年6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4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3,0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
 
  (1)A股流通股股份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17年6月21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A股非流通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自行发放对象
 
  股非流通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扣税说明
 
  扣税说明:
 
  (1)持有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与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持有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持有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4)持有非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
 
  对于持有公司非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05元。
 
  (5)持有非流通股的机构投资者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45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22073131、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280-2号
 
  传真:
 
  特此公告。
 
  佳通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