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18日(星期一)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桐乡市洲泉镇永安北路1538号公司行政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耿亮先生主持。
5、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20年4月25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634,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3.4029%。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8,426,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52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361,1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73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因公司股东沈耿亮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6,110,293股)、沈会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605,000股)、沈凯菲女士(持有公司股份50,000股)、沈洪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590,000股)、吴建琴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虞炳仁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683,100股)担任本公司董事,股东虞炳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2,611,200股)之配偶、女儿、兄长担任本公司董事、浙江双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3,750,000股)之股东沈耿亮先生、沈凯菲女士担任本公司董事,股东张梁铨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500股)为董事沈凯菲配偶、董事沈耿亮先生之女婿,且公司所有董事2020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故上述公司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153,462,093股)。
表决结果:同意25,172,1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因公司股东钱英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36,000股)担任本公司监事,且2020年度从公司领取薪酬及津贴,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7,798,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8,634,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361,1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沈学让律师、尤炅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