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已有独家代理 中介撮合再签协议讨费用败诉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3-04-14

晨报讯(首席记者 王彬)中介公司促成签约卖房,可是买房人不支付居间代理费。日前,经海淀法院审理,由于卖房人已与其他公司签订独家代理协议,中介公司无权提供中介服务,驳回了中介公司要求卖房人支付代理费的诉求。

讨要代理费

家和伟业公司诉称,李某、贾某是买房人,经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两人与卖房人刘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刘某名下的房屋。三方同时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李某、贾某向家和伟业公司支付居间代理费人民币3万元。然而,经家和伟业公司多次索要,李某、贾某均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合同被取消

李某、贾某辩称,出售人刘某在他们签约之前一个月,就与链家公司签订了《房屋出售委托登记表》,独家委托链家公司自该登记表签署之日起3个月内对涉案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然而,家和伟业公司在明知这一情况的前提下,仍为买卖双方提供居间服务,撮合双方达成协议,未履行尽职居间义务,故不同意给付家和伟业公司任何的居间服务费。

庭审中,李某与贾某出示了与出卖人刘某共同发表的声明两份,主要内容为由于受到房地产中介机构之虚假信息的欺骗和中介机构的违规操作,双方一致同意取消之前签订的不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方同意卖方返还定金人民币8万元整,买方不再购买此房屋。

中介涉违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家和伟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然而,家和伟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未仔细核实出卖人是否确已解除对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独家委托的情况下即草率居间,促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间接地导致了出卖人对第三人违约,并最终导致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应当认定家和伟业公司在进行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因其过错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家和伟业公司要求李某、贾某支付全部居间服务费用及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买房前需核查同意出售证明

海淀法院法官王实和黄杨表示,目前房地产中介公司违规操作的现象较为多见,无权居间、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情况、在买卖双方之间传递虚假信息等情况常常发生。提示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首先要仔细审查居间人的资质,慎重选择居间公司,其次要认真查看房屋的权属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及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同意出售证明等,眼见为实,一定不能图省事轻信出卖人或中介的承诺、保证。

此外,如果可能,买房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可以到房地局、建委、房屋所在社区的居委会等部门对房屋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了解,以验证交易对象的可靠性。如果确已受骗,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一定要积极采取措施,争取与卖房人协商解决纠纷,千万不要被动等待中介公司出面为双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