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如果承租人变身“二房东”又将房屋转租,次承租人是否也享有优先购买权?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009年5月,上海新河置业与上海广林商城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新河置业将坐落于上海某路的商铺1200多平方米、地下室200多平方米一并出租给广林商城使用,租期15年,自2009年7月至2024年6月。2009年7月,广林商城又与章伟(化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将上述商铺、地下室一并出租给章伟使用,租期14年,自2009年8月至2023年7月。
2010年12月,新河置业在广林商城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的情况下,将出租房屋卖给其他两家公司。
2012年2月,章伟诉至法院,认为新河置业未经他同意将房屋低价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侵犯他的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6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章伟上诉称,作为合法的次承租人,他应享有承租人之法定优先购买权。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法定合同权利,章伟与新河置业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不具备租约项下的优先购买权;同时,章伟的承租行为明显晚于新河置业的出租行为,在无法律规定条件下,作为一个普通经营主体,新河置业通常不能也没有义务预知额外的义务负担,章伟要求新河置业承担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相关义务,超出了合理预期范畴。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