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胎比汽车“晚产”1年半 常州男子获赔2.3万

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17-07-21

  常报全媒体讯 汽车是2015年的,但轮胎的生产日期却是2016年。近日,在遇到如此咄咄怪事后,于先生向新北区消协投诉。
 
  1个多月前,于先生在新北区一品牌4S店花12万元(全包价)买了一辆新车,他以为购买的车型是2017款,但开了1个多月后,发现此车是2015款。更让人气愤的是,车辆4个轮胎的生产日期竟是2016年第50周,晚于车辆出厂日期2015年6月17日。于先生因此多次与4S店交涉,都未达成一致,遂求助于新北消协。消协工作人员从4S店了解到:购车时,销售人员已告诉于先生,这款车是放在展厅做展示的,优惠幅度比较大,但没有明示这款车是2015款还是2017款。于先生询问时,销售人员只含糊地说是“新款”。至于轮胎的生产时间晚于车辆出厂日期的问题,4S店表示也不知情,经内部系统查询,也未发现为此车更换过4个轮胎。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4S店销售人员向于先生介绍时,提供的车辆信息不够“全面”。特别是当于先生提出问题时,销售人员只答复说是“新款”,未作出“明确”回答,销售人员当时还拿着2017款的宣传单页进行介绍,可见,4S店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对于该车轮胎出厂日期为2016年第50周,而整车出厂日期为2015年6月17日的事实,双方都予以认可。经了解,一般新车轮胎的出厂日期都会早于整车出厂日期三个月左右,但该车为什么轮胎出厂日期会晚于整车一年多呢?4S店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消协认为,4S店如无相关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于先生也有理由怀疑4S店以使用过的车充作新车销售。
 
  通过新北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4S店最终同意补偿于先生车价款的20%,即2.3万元。
 
  对此,新北消协发布三点购车提醒:
 
  一是防止“空口无凭”。签订购车合同时,对于销售人员的各种口头承诺,要以文字形式写入合同;对于重要部件的性能、外观、配置等,要仔细查验核对,如对出厂日期、新款旧款等有要求的,一并写入合同中,以便出现纠纷时,做到有据可循。
 
  二是提车要“验明正身”。提车时,要检查汽车与其铭牌是否相符,合格证上的号码是否与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致;漆面外观有无划痕、刮伤等;若是进口车,还要查验进口货物证明及关税、增值税等各项应缴税单,避免买到进口手续不全车辆而无法上牌。
 
  三是要了解维权法规。建议消费者购车前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消法》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等,如遇问题可拨打12315电话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