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山东省环保厅印发了《2017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确定对235家企业(烟台市企业名单另行公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其中,包括15家橡胶及相关行业企业。
2017年度山东橡胶及相关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在市 |
企业性质 |
1 |
青岛福轮科技有限公司 |
青岛市 |
双有 |
2 |
青岛平度宏华橡胶厂 |
青岛市 |
双有 |
3 |
青岛耐克森轮胎有限公司 |
青岛市 |
双有 |
4 |
淄博汇佳橡胶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淄博市 |
双有 |
5 |
东营市方兴橡胶有限责任公司 |
东营市 |
双有 |
6 |
山东国风橡塑有限公司 |
东营市 |
双有 |
7 |
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 |
东营市 |
双有 |
8 |
山东通力车轮有限公司 |
潍坊市 |
双有 |
9 |
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 |
潍坊市 |
双有 |
10 |
山东多路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潍坊市 |
双有 |
11 |
山东盛世泰来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
潍坊市 |
双有 |
12 |
泰安圣奥化工有限公司 |
泰安市 |
双有 |
13 |
山东地矿慧通特种轮胎有限公司 |
莱芜市 |
双有 |
14 |
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滨州市 |
双有 |
15 |
山东尚舜化工有限公司 |
菏泽市 |
双有 |
注:“双有”企业为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通知要求,列入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具备《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独立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县(市、区)环保局和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
县(市、区)环保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组织企业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对审核中取得的环境、经济效益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等审核结果进行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需评估验收的企业,应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清洁生产审核应重点审核企业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产生情况和减排措施、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和设施升级改造、污染物深度处理和资源化方案,促进企业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对“双有”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的审核,确保环境安全。
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